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002执1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威海市浦清源渔具有限公司与威海诺亚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市浦清源渔具有限公司,威海诺亚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1216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浦清源渔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张村镇和徐疃村。被执行人威海诺亚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张村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浦清源渔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诺亚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威海诺亚进出口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晓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