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5民初1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佳与王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佳,王德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宁0205民初1315号原告:王佳,女,199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玖零投资有限公司职工,住石嘴山市。被告:王德龙,男,1988年11月6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石嘴山市。原告王佳与被告王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德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10日,王德龙以公司还款为由向王佳借款20000元,但未出具欠条,王佳经多次催要未果与王德龙发生口角并报警,王德龙才出具一张”王德龙于2015年2月10日借王佳(20000元)贰万元整,约定于2015年11月30日还款。”的欠条。该欠条出具后,王德龙还款5000元,剩余15000元至今未还。王德龙未到庭答辩、质证亦未提交证据。王佳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据一、欠条一张,证明王德龙于2015年2月10日向王佳借款20000元,于2016年12月还款5000元,尚欠15000元的事实。证据二、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凭条一份,证明2015年2月10日向王德龙打款20000元的事实。王佳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故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10日,王德龙向王佳借款20000元,并于2015年10月30日向王佳出具一张”王德龙于2015年2月10日借王佳(20000元)贰万元整,约定于2015年11月30日还款。王德龙,2015.10.30”的欠条。后王德龙返还借款5000元,剩余借款15000元至今未返还,现王佳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王德龙向王佳借款20000元(已返还5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王德龙理应及时返还剩余借款,故王佳要求王德龙返还借款1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王德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陈述的权利,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由王德龙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德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王佳借款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王德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原告应在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徐小燕二○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郭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