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11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冯芬娟与徐平、徐紫茜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芬娟,徐平,徐紫茜,徐紫茵,徐德福,上海积星房地产经纪事务所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1464号原告:冯芬娟,女,汉族,1973年6月27日生,住上海市奉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兴忠。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建明。被告:徐平,男,汉族,1975年5月24日生,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徐紫茜,女,汉族,2007年11月20日生,住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理人:徐平,系被告徐紫茜父亲。被告:徐紫茵,女,汉族,2007年11月20日生,住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理人:徐平,系被告徐紫茵父亲。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洁燕,上海贤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德福,男,汉族,1963年12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第三人:上海积星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环城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沈红,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苗,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吉,女。原告冯芬娟与被告徐平、徐紫茜、徐紫茵、徐德福、第三人上海积星房地产经纪事务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冯芬娟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芬娟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23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618元,由原告冯芬娟负担。审判员 朱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焦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