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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民终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夏某、沈应斌与夏天飞、夏天地等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天飞,夏天地,王翠芳,夏某,沈应斌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民终5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夏天飞,男,1978年12月19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住牟定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夏天地,男,1979年3月10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住牟定县。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翠芳,女,1922年5月21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住牟定县。(已死亡)夏天飞、夏天地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有升,牟定县共和镇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某,女,1964年3月14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住牟定县,系沈应斌之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应斌,男,2006年3月17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住牟定县。法定代理人夏某,系沈应斌之母。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云南群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夏天飞、夏天地、王翠芳因与被上诉人夏某、沈应斌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3民初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牟定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3民初第39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牟定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夏天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5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夏天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4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王翠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孔俊审判员  蒋文娟审判员  蔡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雅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