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2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祁坤集资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02刑初15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祁坤,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蒙古族,初中文化,齐博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1997年8月11日因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2001年7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辩护人臧庆玲,黑龙江东滢律师事务所律师。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以齐龙检公诉刑诉(2016)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祁坤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集资诈骗罪,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建议延期审理,因公诉机关未在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后向本院提出恢复审理,故本院于同年11月28日决定本案按撤诉处理。2017年6月19日公诉机关以齐龙检公诉刑诉变诉(2017)6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向本院变更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恩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祁坤及其辩护人臧庆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1年起,被告人祁坤以自己的齐博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拍摄《脑瓜子被驴踢了》为由,印刷宣传册及招商策划案向社会公众进行融资宣传,先后骗取王某1(本金665万元,收回346.5万元,损失318.5万元)、李某1(本金95万元,收回63万元,损失32万元)、王某2(本金20万元,收回2.7万元,损失17.3万元)、郝某1(本金10万元,收回4.2万元,损失5.8万元)、王某3(本金80万元,收回58.5万元,损失21.5万元)、郝某1(本金70万元,收回12.3万元,损失57.7万元)、薛某1(本金20万元,收回4.2万元,损失15.8万元)、许某1(本金13万元,收回10.4万元,损失2.6万元)、邱某1(本金90万元,收回56.25万元,损失33.75万元)、程某1(本金75万元,收回43.75万元,损失31.25万元)、周某1(本金15万元,收回11.25万元,损失3.75万元)、连某1(本金110万元,收回6万元,损失104万元)等12人存款总额达1263万元,所吸收资金一部分投资在影视作品拍摄和购买车辆及办公用品及员工开资外,一部分用于拉关系送礼,大部分款项无法说明去向。公诉机关以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祁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祁坤的刑事责任,同时向本院提出判处祁坤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祁坤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没有诈骗被害人。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不准确:周某1的钱款案发前已全部还清,不应认定为犯罪;案发前返还被害人的本金应在认定的集资诈骗数额中减除。另,祁坤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和行为,且借款理由与主要实际用途一致,不具有诈骗的行为,故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祁坤向不特定人吸收存款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犯罪数额不属于实践中的最高数额,故向本院提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祁坤有期徒刑四年的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至2013年7月,被告人祁坤在其经营的齐博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亏损、尚未取得市场改造资格、不具备偿还能力的情形下,以影视公司拍摄影视作品需要筹资及公司运营、投资市场改造为由,并承诺给付高额利息,以借款名义先后向其朋友和社会人员进行集资:1.2012年7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祁坤多次向被害人王某1集资人民币665万元,案发前以利息形式返还王某1人民币346.5万元,造成王某1实际经济损失人民币318.5万元;2.2011年4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祁坤多次向被害人孟某1集资人民币95万元,案发前以利息形式返还孟某1人民币63万元,造成孟某1实际经济损失人民币32万元;3.2013年3月至4月,被告人祁坤分两次向被害人王某4集资人民币20万元,案发前以利息形式返还王某4人民币2.7万元,造成王某4实际经济损失人民币17.3万元;4.2012年2月,被告人祁坤向被害人郝某1集资人民币10万元,案发前以利息返还郝某1人民币4.2万元,造成郝某1实际经济损失人民币5.8万元;5.2011年9月至2012年8月,被告人祁坤多次向被害人刘某1集资人民币80万元,案发前以利息形式返还刘某1人民币58.5万元,造成刘某1实际经济损失人民币21.5万元;6.2012年12月至2013年7月,被告人祁坤多次向被害人郝某1集资人民币70万元,案发前以利息形式返还郝某1人民币12.3万元,造成郝某1实际经济损失人民币57.7万元;7.2012年6月,被告人祁坤向被害人薛某1集资人民币20万元,案发前以利息形式返还薛某1人民币4.2万元,造成薛某1实际经济损失人民币15.8万元;8.2011年9月,被告人祁坤向被害人许某1集资人民币13万元,案发前以利息形式返还许某1人民币10.4万元,造成许某1实际经济损失人民币2.6万元;9.2012年9月至2013年6月,被告人祁坤多次向被害人邱某1集资人民币90万元,案发前以利息形式返还邱某1人民币56.25万元,造成邱某1实际经济损失人民币33.75万元;10.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被告人祁坤多次向被害人王某5集资人民币75万元,案发前以利息形式返还王某5人民币43.75万元,造成王某5实际经济损失人民币31.25万元;11.2013年4月至2013年6月,被告人祁坤多次向被害人连某1集资人民币110万元,案发前以利息形式返还连某1人民币6万元,造成连某1实际经济损失人民币104万元。综上,被告人祁坤共集资人民币1248万元,其中案发前以利息形式返还给各被害人共计人民币607.8万元,另有一小部分钱款用于投资拍摄影视作品及购买车辆、办公用品等,其余大部分款项去向不明,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40.2万元。2013年8月28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祁坤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情况。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祁坤的自然身份。3.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祁坤归案情况。4.《脑瓜子被驴踢了》费用统计表、剧组费用明细,证实被告人祁坤投拍该剧的费用支出369218.32元及其他费用支出439134.30元。5.齐齐哈尔市文化广播新闻出版局出具的说明,证实齐博集团自2011年至今,未在该局审核、备案相关电影、电视剧。6.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城市管理局出具的证明,证实祁坤提到的“龙沙红星菜市场投资改造项目”经核查,没有过此类改造计划,也从未与任何人洽谈过此类改造计划。7.中央电视台办公室保卫处出具的证明,证实该台本部注册员工中没有叫赵某1的工作人员。8.收据、账簿复印件,证实被告人祁坤收取各被害人钱款情况及返给被害人钱款数额。9.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齐博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搜查出的现金8126元、银行卡8张、戒指1枚、移动硬盘1个及财务账、收据、账本、摄像机等物品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10.(1997)富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及证明,证实被告人祁坤因犯抢劫罪于1997年8月11日被判有期徒刑五年,2001年7月23日刑满释放。11.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出资信息及齐齐哈尔齐博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经理聘用决定及营业执照正本遗失补办申请等证据复印件,证实2012年3月22日齐齐哈尔齐博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成立公司,同年3月23日,祁坤被该公司聘用为经理,任期三年。同年6月25日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为230200100097946)遗失,申请补办。(二)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1(被告人祁坤之妻)证言,证实春节后发现祁坤经常收到催要还款电话才知道祁坤吸收资金的事,经常给祁坤打电话的有王某1、李某1,我就接待过王某1。祁坤拍《脑瓜子让驴踢了》投入50多万有账的30多万,还有汽车加油拍摄外景等费用没有入账,大型公益活动投入近200万,但没有账。我知道祁坤拜北京的赵某1(自称是中央电视台导演)为师,拜师费5万元,他每次来齐市祁坤都要投入2、3万元,他还说在南京微电影金微奖电影节上保证祁坤获奖,祁坤在他身上共花了100多万元。开那滋味海鲜排档共赔了100多万元,是2011年祁坤出钱给我开的。祁坤还有个齐博房产公司,每年赔50、60万元,另外祁坤还给《乡村爱情》中皮长山扮演者孟某2一台迈腾轿车,花14.5万元。除了这些祁坤还花10万元买辆金龙大客说为了拍摄拉演员用,还有一辆微型客车,花2、3万元,这些都是用借款买的。祁坤说过他往外放钱,但我确认他在撒谎,因为公司周转都费劲。2012年7、8月份,祁坤用从李某1那借的钱给我买辆红色北京酷派二手跑车,花掉大概10万元,祁坤的宝马X5是在2011年冬天买的,花75万元,按时间推断应该是借用王某1的钱买的。融资以前做房屋中介能赚钱,开齐博影视传媒公司后就没有其他具体业务了,共拍11部微电影,没有赞助单位或广告加盟,只有投入没有收入。祁坤拍电影后花钱以齐博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名义建立了个网站,他所拍摄的微电影都放到网站上。他被逮捕后饭店、房产中介、影视公司都停业了。2.证人王某2证言,证实今年3月经朋友介绍认识的祁坤。认识祁坤时他向我炫耀是齐博影视公司的总经理,在拍摄影视作品,还给我看宣传画册和宣传品,说影视作品需要先行投资,然后可以有可观的资金回收,目前他缺乏投入的资金,如果有人投资那么他的回报率很高。我就将他给我的画册拿回家,我父亲王某4是商人,听了我的叙述后对此产生了兴趣,给投入20万,当时我父亲要去北京就委托我将这20万投给祁坤。我分两次投入的,第一次是2013年3月投入10万,4月又投入10万,祁坤和我约定月息3分。到现在祁坤给我父亲3月份投入的10万元给了5个月利息1.5万元,4月份投入的10万给了4个月利息1.2万元共收取利息2.7万。3.证人周某2证言,证实通过市文联搞活动与祁坤接触过,后来他的齐博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拍微电影,文联的邱某2邀请我出演剧中小学校长一角。今年以来5、6月份,邱某2找我说齐博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有能力拍摄电影电视剧,可以开个影视培训班,让我负责组织师资力量,要求我拿出个报告,我把报告弄出来后就没信了。当时说祁坤负责投资,我估计应该在60-70万左右,我和祁坤没在一起商议过这事,到目前就是刚有个策划和方案,没有进行具体操作,没有招生计划,也没有投资和收入。4.证人程某1证言,证实经朋友介绍认识了祁坤,他多次说他的影视投入需要引入资金,且回报大大超过银行利率。我没钱就把这事告诉王某5了。王某5让我以我的名义先投了5万元,我就给祁坤了,但当时没说钱是王某5的。那期间祁坤说给月息2分,之后祁坤一直按月给付利息,这更引起了王某5的兴趣。之后王某5多次通过我给祁坤投资,直到2012年3月左右,王某5通过我给祁坤投入本金总计75万元。5.证人周某1证言,证实祁坤说开影视传媒公司拍电影电视剧需要钱,而且能支付比银行高的利息,我就帮他从宋某1那借钱,借过几次钱,总共多少不记得了。宋某1和祁坤不认识,钱是宋某1交给我后转交给祁坤的,并且祁坤账上写的也是我的名字,祁坤将利息给我,我再交给宋某1。宋某1借给祁坤多少钱不记得了,最多的时候是15万元,每次都是月息3分,共获得利息大概10多万元。6.证人宋某1陈述,证实2011年周某1和我说有个叫祁坤的开了个影视传媒公司,正在融资,条件非常优越,每月给付利息3分,我就给周某115万,让以周某1名义融资。之后祁坤按月支付利息,具体没统计过,齐博影视公司账体现是15.45万元利息的账我认。7.证人李某1证言,证实祁坤开始向我母亲孟某1借钱我不知道,后来我母亲让我去祁坤那取过几次钱,每次给我大约2万元。后来我母亲告诉我说祁坤说搞影视公司没有资金,向我母亲借了95万元。之后我母亲想要回钱他就不给,然后我母亲才和我说的,我也向祁坤要过几次钱他都没给。祁坤给我母亲多少利息我不知道,我替我母亲取钱时都给祁坤签字了。8.证人王某3证言,证实听我母亲刘某1说祁坤以搞影视公司没有资金为由并说给高利息,向我母亲刘某1借款80万元。我替我母亲去祁坤处取过几次钱,每次给我大约2万元,取过几次记不清了。取钱时我都给祁坤签字了。9.证人刘某2证言,证实被告人祁坤在种畜厂没有承包土地,种畜厂的土地是按每年承包的,每年一签合同,承包人第二年不到场部续签合同就视为放弃。祁坤的叔叔祁某1在这承包15亩地,但实际是以他名承包土地,实际种地人是徐某1。10.证人徐某1证言,证实在种畜场承包了12亩地,是通过亲属李某2找的祁某1。11.证人贺某1证言,证实孟某2说朋友开业让我帮捧场,我和孟某2就参加祁坤的齐博影视公司开业典礼了,不知道有费用这个事。祁坤与本山传媒公司、华谊兄弟影视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没有输送演员的事,《脑瓜子被驴踢了》没有华谊公司出版。12.证人孟某2证言,证实与贺某1参加了祁坤的齐博影视公司开业典礼,祁坤用一台迈腾轿车当演出费用支付。祁坤与本山传媒公司、华谊兄弟影视公司没有输出演员,没有给出版《脑瓜子被驴踢了》这回事。(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王某1陈述,证实祁坤向我筹集资金时说是他的影视传媒公司要拍影视作品需要资金,然后从影视作品产生的利润回报我,但后来我发现他并未将筹集的资金用于拍摄影视作品,而是拿到外面放高利贷了。在我出资时他给我看了一些宣传品,有宣传册,齐博集团员工手册,还看了一个影视招商策划案,方案中明确说明投资这部电影需要投资500-600万人民币,我才相信他的。祁坤给我的一本《脑瓜子让驴踢了》的影视招商策划案可以提供给公安机关。我借给祁坤本金共是665万,从我叔叔手里拿了465万,我岳母拿120万,我用自己房子贷款和现金拿80万,这些钱都给祁坤了。祁坤最后给打的800万借据上含有利息135万。今年5月20日祁坤给我30万,5月24日我又给祁坤指定的杨某1尾号XX的建设银行卡上汇了15万,这样等于我拿回来15万,当时说的是利息。2.被害人王某4陈述,证实2013年3月听我儿子王某2说有个影视传媒公司要拍微电影,还给我看了宣传册和策划案、宣传单,我还在网上看到了《脑瓜子让驴踢了》这部微电影,主演是祁坤。我就委托王某2向祁坤分两次投了20万元,祁坤也按月给付利息,到7月共给2.7万元利息,到8月份就没再给。3.被害人郝某1陈述,证实2012年开始祁坤向我融资,总额达到70万。第一笔是2012年11月12日,我给祁坤拿25万,是在齐博影视传媒公司给的祁坤,当时他说拍摄影视作品需要钱,回报率很好,融资能给出高于银行很多倍的利息。第二笔是2013年7月2日给祁坤30万,是在齐博影视传媒公司给的,他说已经将红星小区菜市场规划权拿下来了,还说市场每年能给他带来100多万的收入。第三笔是2013年7月27日,给祁坤15万元,是祁坤到解放门市场找我取的,当时他说着急用钱,只用一周。这70万都是本金,约定月息6分,第一笔我收了利息10.5万元,第二笔收利息1.5万,第三笔收利息0.3万元,合计12.3万元。我在他公司还看到过宣传册、宣传单、员工手册,今年7月初他向我融资时还让我看过龙沙区红星小区菜市场规划建设的方案,还说方案政府已经批完了,我还看到了规划建设的图纸。4.被害人薛某1陈述,证实2012年6月份,祁坤说正在办影视公司,还有房产公司需要资金,向我借了20万元,没约定利息,口头说给点补偿,到目前共付给我利息4.2万元。5.被害人许某1陈述,证实2011年9月3日祁坤说他有个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刚成立,要拍微电影需要钱周转,向我借了13万元现金,他接我到交通银行和龙江银行提的现金,给我看过《脑瓜子让驴踢了》的剧本,当时说用一个月,后来延用一年,重新签的合同,祁坤以公司名义借的钱,用公司的财产作抵押,口头约定月息4分,共给付我利息10.4万元。6.被害人邱某1陈述,证实被告人祁坤以租电影公司楼、装修及拍电影需要用钱为由,分两次向我借款90万元,在交通银行转的账。现在已经还给我40万,还欠50万元,我没收到过祁坤利息。7.被害人王某5陈述,证实通过程某1知道祁坤要拍电视剧引进资金,便通过程某1先后向祁坤融资75万元,后都按月给付利息,大概有20万左右。8.被害人连某1陈述,证实2013年4月至6月,祁坤以拍电影、市场改造和五户联保的名义分三次向我借款共110万元现金,约定3分利息,我收到的利息大约有6、7万。9.被害人郝某1、郑晓娇陈述,证实祁坤以开影视传媒公司、房子装修需要用钱,公司资金周转不开为由我们向借款10万元,答应给3.5分利息。现在共给我们12个月的利息4.2万元。借给祁坤钱时没有抵押,祁坤在借款协议上写的是以齐博集团的资产作为担保。10.被害人孟某1陈述,证实祁坤称自己成立影视传媒公司,拍电影和广告向我借钱,并说挣到钱后给我高额回报,这样先后几次向我借款共计95万元。祁坤说给我4分或5分利息,具体给我多少钱我记不清了,每次给我利息都有我或者我儿子李某1签字。11.被害人刘某1陈述,证实祁坤称自己现在成立影视传媒公司,拍电影和广告向我借钱,并说挣到钱后给我高额回报,这样先后三次向我借款共计80万元。祁坤说给我4分或5分利息,具体给我多少钱我记不清了,每次给我利息都有我或者我儿子王某3签字。(三)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祁坤当庭供述,证实对公诉机关指控其以拍摄电影为由向各被害人借款的事实、经过及数额没有异议,但辩称其没有诈骗的故意,所借款项均用于拍摄电影、给员工开资等。(四)鉴定意见齐信[2014]法鉴字32号(补充)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书,证实被告人祁坤集资诈骗数额。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祁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祁坤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集资款共达1200万余元,其中仅有一小部分资金用于投资拍摄影视作品,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且致使所筹资金无法返还,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是以诈骗方法获取他人资金,符合集资诈骗罪的特征。故,祁坤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祁坤辩称其没有诈骗及辩护人提出祁坤无非法占有故意而向不特定的人吸收存款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祁坤在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在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向周某1集资15万元一事,因周某1及实际出资人宋某1均证实收到过利息,且宋某1认可收到利息款共15.45万元,即案发前该起集资款项已全部返还,应在犯罪数额中予以减除,辩护人提出的此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祁坤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量刑意见不当,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祁坤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8日起至2026年8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祁坤的违法所得予以依法追缴返还给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杨文静审 判 员 王亚明人民陪审员 崔旭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田晓雪本判决中引用的法律条文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