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民初4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徐坤佑与杨永池徐双立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坤佑,陈思明,徐双立,杨永池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4407号原告:徐坤佑,男,1963年1月28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锋,重庆天亿(涪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中秀,重庆天亿(涪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思明,男,1948年12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操健,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双立,男,1968年5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钢(系徐双立之子),男,1991年10月17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杨永池,男,1961年2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洪凌(系杨永池之子),男,1989年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坤佑与被告陈思明、徐双立、杨永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坤佑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变更诉讼请求后自愿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坤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徐坤佑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徐坤佑已预交37215元)。审 判 长 周 慧人民陪审员 彭 莉人民陪审员 冉洪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易妤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