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民初3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宜春城南混凝土有限公司、宜春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与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春城南混凝土有限公司,宜春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3467号原告:宜春城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南庙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589231097F。法定代表人:汪东顺,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宜春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宜春经济开发区规划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696081936Q。法定代表人:石珍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何坊西路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937085883。法定代表人:唐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春城南混凝土有限公司、宜春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春城南混凝土有限公司、宜春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宜春城南混凝土有限公司、宜春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春城南混凝土有限公司、宜春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1549元,减半收取计币774.5元,由原告宜春城南混凝土有限公司、宜春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袁立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 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