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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3执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曾铁超与长春水务集团城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93执915号申请执行人曾铁超与被执行人长春水务集团城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长春水务集团城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未按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0193民初756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曾铁超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长春水务集团城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给付赔偿附属设施各项款项37960元及案件受理费749元,我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强制执行了被执行人长春水务集团城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9190元。本院认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吉0193民初7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通知如下: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的(2017)吉0193民初75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