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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02执6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宁夏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任志勇、文晓丽、罗永强、徐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任志勇,文晓丽,罗永强,徐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02执6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夏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学军,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任志勇,男,汉族,1982年2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文晓丽,女,汉族,1984年12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罗永强,男,汉族,1983年4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徐丽,女,汉族,1986年8月20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302民初140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任志勇、文晓丽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罗永强、徐丽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的案件诉讼费、公告费6855元及执行费500元由四被执行人共同承担,但四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吴忠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任志勇名下位于宁夏吴忠市利通区明珠路以南黄河水韵B区4号楼2402号有一套房屋(建筑总面积:159.84平方米,房产证号:000923**),本院已依法冻结;经向车管、土地、银行登记机关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以其与被执行人正在私下协商处理,对本院查封的房产暂时不作处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协商不成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学升审判员  王晓波审判员  毛继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显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