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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6执异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敏、冯文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敏,冯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异42号案外人:常建丽,女,198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高唐县。申请执行人:王敏,女,198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高唐县。被执行人:冯文明,男,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高唐县。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敏与被执行人冯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常建丽于2017年8月1日对执行高唐县蓝山小区5号楼2单元504室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常建丽称,冯文明所欠债务系个人债务,涉案房产系我个人财产,请求法院中止对涉案房产的执行。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王敏与被执行人冯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2017)鲁1526执恢127-1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常建丽名下位于高唐县蓝山小区5号楼2单元504室房产一处。案外人常建丽于2017年8月1日以对该房产享有所有权为由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了登记时间为2012年12月21日,房屋所有人为常建丽的高房权证鱼邱湖字第××号房产证予以证明请求中止执行。另查明,常建丽与冯文明结婚登记日期为2005年6月7日;离婚登记日期为2013年7月4日;冯文明与王敏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时间为2012年10月-2013年4月本院认为,冯文明所欠债务发生在与常建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此债务应视为双方的共同债务;涉案房产虽登记在常建丽名下,但双方对共同债务均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的拍卖行为并无不当,对案外人提出的中止执行异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常建丽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王 新审判员 孔凡章审判员 王良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莎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