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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刑初2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某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7刑初2981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 告 人 信 息 被告人陈某良,因本案于2017年4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龙检刑诉[2017]27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良犯盗窃罪,建议判处陈某良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陈某良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害人毕某某被盗手机一部已发还被害人。 本院意见 被告人陈某良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被盗财物已缴回的从轻处罚情节;同时具有累犯的从重处罚情节。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判 决 一、被告人陈某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6日起至2017年12月15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随案移送雨伞一把,依法予以没收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方 芳 二○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何 凯 勋 张 玉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