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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执131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齐某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李某1,齐某,北京博明凯顺通运输有限公司,张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131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人李某1。被执行人齐某。被执行人北京博明凯顺通运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晋州市人民法院(2017)冀0183民初1005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152374.02元,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费66757.69元、北京博明凯顺通运输有限公司对66757.69元承担连带责任,齐某给李朝旭付垫付款3395元、齐某给付李某医疗费587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齐某、北京博明凯顺通运输有限公司、张士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齐某、北京博明凯顺通运输有限公司、张某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利虎执行员  赵江深执行员  黄趁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