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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执2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家强与严小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家强,严小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9执2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家强,男,1973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执行人严小成,男,1971年8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申请执行人杨家强与被执行人严小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0119民初15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韦中元于2017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30000元及利息。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韦中元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9执24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持本裁定书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