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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2执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市支行与邹凤英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市支行,邹凤英,陈继秀,傅跃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2执5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市支行,住所地樟树市药都南大道82号。被执行人邹凤英,女,1971年2月25日出生,住所地樟树市。被执行人陈继秀,女,1963年3月3日出生,住所地樟树市。被执行人傅跃忠,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住所地樟树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82民初1298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申请执行书,被执行人邹凤英、傅跃忠、陈继秀应支付各项费用合计206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邹凤英、傅跃忠、陈继秀银行存款计人民币20600元,或查封、扣划、提取其相应收入或相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邹茜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