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瓦民特字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李淑英要求宣告于作强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淑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81瓦民特字3号申请人:李淑英,女,1952年3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申请人李淑英要求宣告于作强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淑英于2017年4月13日来本院称,其子于作强于2015年3月7日不辞而走,至今下落不明,因此向本院申请宣告于作强已失踪。经查,于作强,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瓦房店市人,申请人长子。于2015年3月7日离家,虽经申请人和其他亲属以及有关部门多方查寻,但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7年5月10日发出寻找于作强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于作强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于作强自出走之日至今两年多的时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其亲属和有关单位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却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李淑英作为于作强母亲,现申请宣告于作强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于作强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兴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 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