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82财保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荣杰与孟桂青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荣杰,孟桂青,曹德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财保509号申请人:刘荣杰,女,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孟桂青,女,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曹德辉,男,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申请人刘荣杰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孟桂青、曹德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孟桂青的禹城市老鲁银十字路口XXX的楼房,房产证号为:X**。期限为自2017年8月14日起至2017年8月13日止。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刘荣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褚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段文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