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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2民特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小英、黄贱英、黄娟、黄庆玲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黄小牙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小英,黄贱英,黄娟,黄庆玲,黄小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特11号申请人:黄小英,女。申请人:黄贱英,女。申请人:黄娟,女。申请人:黄庆玲,女。被申请人:黄小牙,男。申请人黄小英、黄贱英、黄娟、黄庆玲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黄小牙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申请人黄小英、黄贱英、黄娟、黄庆玲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黄小英、黄贱英、黄娟、黄庆玲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黄小英、黄贱英、黄娟、黄庆玲撤回申请。审判员  卢晓淼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欧阳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