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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721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03

案件名称

和振伟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振伟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721刑初63号公诉机关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和振伟,曾用名“润光”,男,1973年10月2日生,纳西族,小学文化,住玉龙县,农民,无前科。因涉嫌失火罪,于2017年4月26日被玉龙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5月5日经玉龙县检察院批准由玉龙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7年6月8日,玉龙县检察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玉龙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诉刑诉(2017)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和振伟犯失火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普通程序之规定,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8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玉龙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刘海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和振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11日上午,被告人和振伟到玉龙县鸣音镇海龙村委会“冷个的”林区的摸摸香地里干活,期间,被告人和振伟用打火机点燃锅炉用于提炼摸摸香油,因用火不慎,于当日13时许引发森林火灾。后被告人和振伟打电话给村民小组长姜某报告火情并积极组织人员灭火。经云南丽江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过火现场为灌木林地,占地面积为266.34亩(17.756公顷)。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随案移送并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予以佐证: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3.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4.鉴定意见;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证人证言;7.被告人户口证明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和振伟在林区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过火灌木林地面积为266.34亩(17.756公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和振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和振伟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和振伟辩称:家里有老人需要照顾,妻子也有病在身,家庭困难,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1日上午,被告人和振伟到玉龙县鸣音镇海龙村委会“冷个的”林区的摸摸香地里干活,期间,被告人和振伟用打火机点燃锅炉用于提炼摸摸香油,因用火不慎,于当日13时许引发森林火灾。后被告人和振伟打电话给村民小组长姜某报告火情并积极组织人员扑火,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经云南丽江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过火现场为灌木林地,占地面积为266.34亩(17.756公顷)。以上查明的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提交的下列证据材料予以证实: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件来源。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玉龙县鸣音镇海龙村委会真龙二组“冷个的”(纳西语地名)林区内,林区内有五块摸摸香地,第一块的上方有一提炼摸摸香的锅炉房,锅炉房东面林区有被烧痕迹,即为和振伟涉嫌失火的现场,失火现场周围生长有较多的灌木丛及杂木,山坡上的干草丛较厚。该失火现场西面有一间提炼摸摸香的锅炉房,在锅炉房的灶口160CM处有木材燃烧后剩下的碳化物,在遗留的碳化物的85CM处有一堆被提炼后的摸摸香渣渣已经被完全燃烧,在被烧的摸摸香堆东面晒有一堆准备提炼的摸摸香草,在被烧的该堆渣渣东面420CM处即为起火点,在该处有较多的杂草燃烧的痕迹,还遗留有未完全燃烧干树枝。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和振伟辨认,失火的地点为玉龙县鸣音镇海龙村委会“冷个的”(纳西语地名)林区内;起火点位于其提炼摸摸香油的锅炉房东5米处。4、扣押文书及照片,证实2017年4月16日,玉龙县森林公安局依法扣押了和振伟失火案的作案工具:一把褐色打火机。5、丽林司法鉴定中心【2017】林检字第29号林地林木检验意见报告书、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质证明;鉴定聘请、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云南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过火现场为灌木林地,占地面积为177560.265㎡【266.34亩(17.756公顷)】。该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6、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经检查,被告人和振伟右手小臂上有一处烧伤痕迹,还有烧伤后的两个水泡,在手臂上还有一处长9厘米划痕,鼻子有两处烧伤痕迹,头部右侧有多处头发被烧痕迹,右眼上方眉毛有被烧痕迹。7、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实2017年4月11日早上,其与妻子王某在“冷个的”林区的摸摸香地里干活,期间其用自己的一把打火机将田地边的锅炉点燃用来提炼摸摸香油,因为提炼过程时间长,其就一边提炼一边去地里背摸摸香,其背回来第一篮至锅炉附近时看见锅炉火势较大,其就从锅炉灶内拿出来一根正在燃烧的柴放在锅炉旁,放柴的旁边1米左右堆放有以前提炼过的摸摸香渣,其想柴火不会燃出去,就没有将柴火灭掉继续去背摸摸香。之后其在田地里看到锅炉附近在冒浓烟,其回到锅炉附近时看见之前从灶内拿出来的那根柴正在燃烧,且旁边的摸摸香渣、附近的林区也正在燃烧,其就立即打电话给村长姜某,让他喊人来扑火,其与妻子也积极扑火,扑火时其右手手臂被烧伤、头发及眉毛被烧掉一些。因为当时风势较大,火势迅速蔓延,所以没有能够及时控制住。8、证人王某(系和振伟之妻)证言,证实2017年4月11日早上九点,其去到“冷个的”摸摸香地里干活时,和振伟已经将蒸摸摸香的火塘烧好火了。之后其在地里拣摸摸香,由和振伟背到炉子旁,背了四五趟后,两人发现炉子旁边在燃火,两人赶紧跑去扑火,但因为风太大,火一下就烧到山上去了,两人扑灭不了。和振伟就用其的电话跟村长姜某联系,请他马上组织人灭火。9、证人姜某(系真龙二组组长)证言,证实2017年4月11日13时29分,其接到真龙五组组长杨红军电话称真龙二组附近林区着火了,让其落实是谁在烧火,其从村委会出来以后13时45分,其接到村民王某电话,是和振伟打过来的,说起火原因是他在蒸炉里烧起火后就与王某在周边地里背摸摸香,可能是烧的柴头一头烧完后另一端翻出炉口引燃炉子周边易燃物引起了森林火灾,现在火势已经无法控制,让其叫人来帮忙扑火。10、证人和七花、和绍某、和金某证言,证实2017年4月11日中午,他们看见和振伟家蒸炉附近区域在燃火,火是在蒸炉附近开始燃的,但当时风太大,和振伟夫妇扑不灭。火灾是和振伟夫妇用火不慎引起的。11、被告人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2、打火机一把,证实被告人和振伟用该打火机在林区用火导致火灾。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和振伟及其辩护人未提出异议,对此,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合法、有效。本院认为,被告人和振伟在林区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达266.34亩(17.756公顷),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和振伟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公私财产不受侵犯,打击失火犯罪,并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和振伟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供犯罪所使用的工具打火机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和凤生审 判 员  赵泽荣人民陪审员  和丽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姚惠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