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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1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环亮与高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环亮,高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执359号申请人执行人王环亮,男,汉族,生于1982年9月,住南召县。被执行人高旺,男,汉族,生于1979年2月,住南召县。申请执行人王环亮与被执行人高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豫1321民初20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321民初20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耀辉审 判 员 潘福林代审判员 郑致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XX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