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03民初2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杨国军与安徽省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军,安徽省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2594号原告:杨国军,男,196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永剑,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祥胜,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徽省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新城开发区金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049060973(3-3)。法定代表人:郭川,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杨国军与被告安徽省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杨国军诉称:2012年12月1日,原、被告签订外墙外保温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包创业中苑二期1-6#楼外墙保温工程,包工包料;工程期限自2012年12月2日至2013年5月25日;工程款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原告现已按约完成施工,被告予以验收。2017年3月20日,原、被告对该工程进行决算,双方确定工程款总计3289642.8元,被告已付24645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825142.8元。现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工程款825142.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安徽省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管辖。被告安徽省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合肥市××海区,故申请将该案移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工程所在地在本院辖区内,本院对该案有专属管辖权,被告安徽省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安徽省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安徽省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丽蓉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