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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7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青岛华野模型有限公司与青岛沃航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华野模型有限公司,青岛沃航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7357号原告:青岛华野模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小周村社区居委会东南部300米。法定代表人:吴胜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华,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开原市。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青岛沃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开发区嘉陵江西路216号甲1号网点。法定代表人:张伦,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华野模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沃航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华野模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薛志芳审判员  张成镇审判员  陈茂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炳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