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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2民初1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四川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2民初1605号原告:四川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某某,男,1954年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南江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四川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审判员  张明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文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