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4民初1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聂香红、范晓龙与青海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香红,范晓龙,青海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4民初1348号原告:聂香红。委托诉讼代理人:位长城。原告:范晓龙。委托诉讼代理人:位长城。被告:青海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景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剑冰。聂香红、范晓龙诉青海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悦豪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聂香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位长城、范晓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位长城,被告悦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剑冰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聂香红、范晓龙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聂香红、范晓龙的撤诉并未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聂香红、范晓龙撤诉。案件受理费7825元,减半收取计3912.5元,由聂香红和范晓龙负担。审判员 韩占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鸟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