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6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曾学强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曾学强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民初694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悦来南路19号信联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28203227XD。主要负责人:陈立新,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少晖,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岚,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学强,男,198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江安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中山分行)诉被告曾学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业银行中山分行诉称:因被告曾学强拖欠信用卡款项未依约归还。请求判令:1.被告曾学强向原告清偿信用卡欠款本金58273.75元、利息14330.41元、滞纳金3399.70元、手续费1044.59元,合计77048.45元(暂计算至2017年3月19日,从2017年3月20日起利息、手续费等按合同及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支付);2.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基础律师费800元,另按收回金额(清偿之日的总欠款金额)的5%增加支付律师费]。庭审中,原告明确涉案信用卡最后一次收取滞纳金时间2016年6月3日,信用卡账户交易流水明细清单显示最后一次计收利息时间2017年3月7日,银行记账系统此后对涉案信用卡没有再计收利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故明确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截止2017年8月3日信用卡透支本金58273.75元、14330.41元、滞纳金3399.70元、手续费1044.59元,合计77048.45元,及从2017年8月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同时,原告明确手续费是指“消费分期”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和“账单分期”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因被告曾学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通知其到庭应诉。现公告期限届满,被告曾学强在法定答辩期间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应诉、质证及抗辩。经审理查明:信用卡卡号:62×××41。信用卡种类:农行贷记卡-悠然白金卡。利息计收标准:以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息,按月计收复利,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滞纳金计收标准: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收。消费分期手续费计收标准:仅每期收取分期付款本金0.6%的手续费。账单分期手续费计收标准:基准手续费仅收取每期0.6%。欠款情况:截至2017年8月3日,曾学强尚欠信用卡透支本金58273.75元、14330.41元、滞纳金3399.70元、手续费1044.59元,合计77048.45元。另查,农业银行中山分行委托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本案诉讼代理人,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并开具了票面金额为800元的律师费发票。本院认为,曾学强使用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却不及时足额还款给农业银行中山分行,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偿还透支本金、利息、滞纳金、手续费的违约责任,曾学强拖欠款项的具体项目及金额,农业银行中山分行已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曾学强没有证据予以推翻,故本院予以认定。农业银行中山分行起诉要求曾学强支付律师费[基础律师费800元,另按收回金额(清偿之日的总欠款金额)的5%增加支付律师费],但其提交的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费发票票面金额为800元,且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实际支付其余的律师费,故本院认定曾学强应支付本案律师费800元。曾学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曾学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偿还截至2017年8月3日信用卡透支本息、滞纳金、手续费合计77048.45元,以及从2017年8月4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按月计收复利)。二、被告曾学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支付律师费8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6元,诉讼保全费799元,合计2545元,由被告曾学强负担(该款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被告曾学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蔡 伟人民陪审员 梁宝霞人民陪审员 陈明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燕旋钟金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