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5民初3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存良与胡达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存良,胡达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5民初3308号原告李存良,男,1964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胡达宇,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李存良与胡达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存良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存良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存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李存良负担。审判员 石胜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