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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03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祥涛、杨红伟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祥涛,杨红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03执224号申请执行人李祥涛,男,198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被执行人杨红伟,男,汉族,1984年3月21日出生,住贵港市港南区。申请执行人李祥涛与被执行人杨红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803民初5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红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祥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杨红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查两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电话联系申请执行人,其在电话里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803民初564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803民初564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骥审判员 梁汝才审判员 李德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照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