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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执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钱满清、钱镇镔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满清,钱镇镔,胡尧杰,夏彬彬,朱科军,周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3执1246号被执行人:钱满清,男,198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嵊州市。被执行人:钱镇镔(曾用名钱银宁),男,199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嵊州市。被执行人:胡尧杰,男,199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嵊州市。被执行人:夏彬彬,男,1989年4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嵊州市。被执行人:朱科军(曾用名朱柯军),男,198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嵊州市。被执行人:周坚军,男,199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嵊州市。本院(2016)浙0683刑初888号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人钱满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千元;被告人钱镇镔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连同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计人民币12000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二O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二O一八年五月十九日止;未缴纳的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胡尧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夏彬彬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连同原判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计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朱科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连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计人民币2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二O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二O一九年一月十七日止;未缴纳的4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周坚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连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计人民币2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五年十二月七日起至二O一八年三月六日止;未缴纳的1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继续追缴被告人钱满清违法所得人民币26000元、被告人夏彬彬违法所得人民币2200元,均上缴国库。判决生效后,本院刑事审判庭就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本案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明被执行人胡尧杰、夏彬彬刑满释放下落不明,另外被执行人钱满清、钱镇镔、朱科军、周坚军现处服刑期,也无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健民审 判 员  裘海燕代理审判员  潘立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成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