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何伟、亳州市大唐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伟,亳州市大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执278号申请执行人:何伟,女,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亳州市大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芍花路。法定代表人:蒋海操,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亳州仲裁委员会(2017)亳仲裁字第1号裁决书何伟与亳州市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被执行人亳州市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决定立案受理。本案需等待申请破产清算案件的审理结果而决定可否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亳州仲裁委员会(2017)亳仲裁字第1号裁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蒋祥东执行员 梁绍成执行员 冯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施柏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