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1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隋某与被执行人岳阳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某,岳阳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1执83号申请执行人隋某,女,汉族,1988年10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县城关镇粤东村第十一村民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881008042X。被执行人岳阳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城关镇怡和花园8栋1铺。法定代表人黄某洪,该公司执行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隋某与被执行人岳阳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经本院向各商业银行、车辆管理部门、房地产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清波审判员 昌小勇审判员 周振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陶珍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