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1民初1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袁望与谭家青、田德坤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望,谭家青,田德坤,田德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1599号原告:袁望,男,199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被告:谭家青,女。其他情况不详。被告:田德坤,男,住恩施市。其他情况不详。被告:田德军,男。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望诉被告谭家青、田德坤、田德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望于2017年8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望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交纳125元,由原告袁望负担。审判长 何世刚审判员 张久福审判员 区海玲二0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 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