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5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与魏加正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魏加正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507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负责人:冯国红,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佳民、马惺玙。被告:魏加正,男,1987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与被告魏加正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2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58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负担(已付)。审 判 长 胡晓晖审 判 员 王 军人民陪审员 严融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