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执2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湖南鑫农油脂有限公司、南县鑫欣水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石长春、孙利纯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湖南鑫农油脂有限公司,南县鑫欣水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石长春,孙利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2052号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南鑫农油脂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南县鑫欣水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石长春。被执行人孙利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芙民初字第40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湖南鑫农油脂有限公司、南县鑫欣水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石长春、孙利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湖南鑫农油脂有限公司、南县鑫欣水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石长春、孙利纯的存款、收入1985102元(暂未计算逾期利息及后续占有使用费);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 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