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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2执2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豫宏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黄山市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豫宏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黄山市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26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豫宏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王金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山市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栗园路。法定代表人:魏长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上海仲裁委员会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作出的(2016)沪仲案字第209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山市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依法调查,黄山市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和车辆信息;其名下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迎宾大道58号黄山颐品会2幢(除2栋101不查封)、3幢、4幢、6幢、7幢、8幢、9幢共计232套房屋,本院已于2017年3月22日轮候查封,因上述房产被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估、拍卖,本院于2017年6月7日向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参与黄山市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分配函,请求参与该公司财产处置分配。目前未查到黄山市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它可以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638966.65元,未执行到位638966.65元,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 小 玲审判员 王 柏 松审判员 张 中 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洪艳(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