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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民初4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康中玉与重庆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中玉,重庆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4663号原告:康中玉,女,197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双桥经开区。被告:重庆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号:500111000003346),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双桥经开区双南路52号。法定代表人:龙建立。破产管理人:李林峰,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康中玉诉被告重庆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康中玉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中玉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康中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康中玉承担。代理审判员  邓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