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81民初1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某、黄明理等与农成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黄明理,岑姆六,黄某1,黄某2,黄某3,农成好,农荣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81民初1072号原告:张某,女,1983年1月17日出生,壮族,农民,住靖西市。原告:黄明理,男,1945年11月6日出生,住靖西市。原告:岑姆六,女,1944年9月14日出生,壮族,农民,住靖西市。原告:黄某1,女,2002年9月26日出生,壮族,学生,住靖西市。原告:黄某2,女,2008年8月22日出生,壮族,学生,现住靖西市。原告:黄某3,男,2010年3月26日出生,壮族,学生,现住靖西市。上列三原告法定代理人:张某,系三原告的母亲。以上六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岑刚,靖西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农成好,男,1965年9月9日出生,壮族,农民,住靖西市。被告:农荣华,男,1992年12月5日出生,壮族,农民,现住靖西市。以上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农京模,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靖西分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西园路25号。法定代表人:毛维异,该支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黄明理、岑姆六、黄某1、黄某2、黄某3诉被告农成好、农荣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以本案主要诉讼证据尚未收集齐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六原告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到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黄明理、岑姆六、黄某1、黄某2、黄某3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按撤诉减半收取3896元,由原告张某、黄明理、岑姆六、黄某1、黄某2、黄某3负担。审判员 农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