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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2民初3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真华与被告李成林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真华,李成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2民初326号之一原告:周真华,男,199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告:李成林,男,197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原告周真华与被告李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周真华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真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真华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海燕人民陪审员  李长明人民陪审员  曲绍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