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2民初3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真华与被告李成林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真华,李成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2民初326号之一原告:周真华,男,199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告:李成林,男,197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原告周真华与被告李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周真华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真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真华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海燕人民陪审员 李长明人民陪审员 曲绍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