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8民初3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何小英与吴爱娇、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小英,吴爱娇,林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8民初3465号原告:何小英,女,汉族,1978年6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和伟,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爱娇,女,汉族,1966年2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林芳,男,汉族,1962年6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何小英诉被告吴爱娇、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何小英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何小英以双方纠纷已经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现吴爱娇、林芳已将本案的欠款偿还给原告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何小英撤诉。案件受理费2389元,减半收取计1194.5元,由何小英负担。审判员 林卫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俊怡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