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8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迪与广州摩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迪,广州摩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8831号原告:陈迪,男,198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告:广州摩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谦。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陈迪与被告广州摩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陈迪于2017年8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迪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迪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迪负担。审 判 长 王淑贤人民陪审员 朱田根人民陪审员 冯柏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无异)书 记 员 王梦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