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923执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凯欣粮油有限公司与阜宁县东大油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凯欣粮油有限公司,阜宁县东大油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3执582号申请执行人:凯欣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90号6楼。法定代表人王银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阜宁县东大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阜宁县经济开发区黄舍村8组。法定代表人杨文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凯欣粮油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阜宁县东大油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阜宁县东大油脂有限公司名下存有位于阜宁县开发区黄舍村8组房屋一套,该房屋已被本院另案查封、评估。被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流程、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经合议研究,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礼坤审 判 员  陈 艾代理审判员  唐将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