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6民初2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潘飙与湖南教建集团有限公司、黄庭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飙,湖南教建集团有限公司,黄庭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26民初214号之一原告:潘飙,男,1964年12月14日出生,苗族,居民,住湖南省龙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隆平,湖南喳哂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教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蔡锷中路顺星桥9号。法定代表人:张友贵,董事长。被告:黄庭好,男,1964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古丈县。原告潘飙与被告湖南教建集团有限公司、黄庭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潘飙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飙以与被告湖南教建集团有限公司、黄庭好已经就本案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双方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本案当事人自行和解且已经履行完毕,没有诉讼必要,原告潘飙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飙撤诉。案件受理费4554元,减半收取2277元,由原告潘飙负担。审 判 长 罗来红审 判 员 王伍花人民陪审员 李劲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梓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