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3民初1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晨与周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晨,周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3民初1891号原告:胡晨,男,199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水银,男,安吉县云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先有,男,安吉县云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毅,男,199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原告胡晨与被告周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500元(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6年12月14日起计算至起诉之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磊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赵德才、孙剑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周毅于2016年12月13日向原告胡晨借款1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后,被告周毅未及时归还。现原告催讨该款未果,故诉至本院,请求判准上述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毅归还原告胡晨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12月1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0元,由被告周毅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磊人民陪审员 赵德才人民陪审员 孙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