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终6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士友与商和生、马广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士友,商和生,马广岭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60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士友,男,195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峰,男,1959年4月6日出生,汉族,系刘士友之女婿,住山东省平阴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和生,男,194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济南市历城区。原审被告:马广岭,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回族,住济南市历城区。上诉人刘士友与被上诉人商和生、原审被告马广岭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刘士友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4)历城民初字第3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上诉过程中,上诉人刘士友于2017年2月9日递交书面申请,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士友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士友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295元,减半收取计2147.5元,由上诉人刘士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卫审判员 郑国栋审判员 李亚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