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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执2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山东皓德威集团、青岛捷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皓德威集团,青岛捷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杨峰,丁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执2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皓德威集团,组织机构代码:75175985-1。法定代表人:郝晓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路路,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青岛捷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240948-9。法定代表人:陈栋,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峰,男。被执行人:丁科,女。本院在执行山东皓德威集团与青岛捷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杨峰、丁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3日向青岛捷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杨峰、丁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济仲裁字(2016)第6号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青岛捷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杨峰、丁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青岛捷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存款929358.3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于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玉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