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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3执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黄云柏与王秀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云柏,王秀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03执599号申请执行人黄云柏,男,汉族,住定西市安定区李家堡镇东坡村。被执行人王秀全,男,汉族,河南省扶沟县人,住白银市平川区中区电厂附近自建房。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甘0403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一)之规定,裁定如下: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甘0403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德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