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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6执2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虞菊芳鲍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106执2889号被拘留人:鲍啸,男,197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本院在执行虞菊芳与鲍啸(2017)浙0106执288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鲍啸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