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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3财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常州海大生物饲料有限公司、任小林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州海大生物饲料有限公司,任小林,杨海英,黄波,张肖肖,钱金星,褚立强,项学林,黄永成,王建章,张玉英,张玉芳,刘一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3财保106号申请人:常州海大生物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昆仑开发区杨庄村中河桥西。法定代表人:姜建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丹,浙江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任小林,男,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被申请人:杨海英,女,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安义县。被申请人:黄波,男,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被申请人:张肖肖,女,199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被申请人:钱金星,男,195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被申请人:褚立强,男,197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被申请人:项学林,男,196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被申请人:黄永成,男,197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被申请人:王建章,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被申请人:张玉英,女,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被申请人:张玉芳,女,196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被申请人:刘一生,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靖安县。申请人常州海大生物饲料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任小林、杨海英、黄波、张肖肖、钱金星、褚立强、项学林、黄永成、王建章、张玉英、张玉芳、刘一生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05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常州海大生物饲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任小林、杨海英、黄波、张肖肖、钱金星、褚立强、项学林、黄永成、王建章、张玉英、张玉芳、刘一生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江 焘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汤春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