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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执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忠志与侯成玉、龙江县苍龙仓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忠志,侯成玉,龙江县苍龙仓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执保21号申请人:张忠志。被申请人:侯成玉。被申请人:龙江县苍龙仓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成玉,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张忠志因与被申请人侯成玉、龙江县苍龙仓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因生产经营需要向申请人借款13500000元,还款期限已经逾期,被申请人拒不还款,案件情况紧急为由,要求对被申请人侯成玉在富裕县惠光农机专业合作社的8000000元股权,被申请人侯成玉名下(产权证号:齐浮船0415号、0406号)的浮船2艘,被申请人龙江县苍龙仓储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广厚乡广厚村(产权证号:国用(2011)第2581号)的51519.8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被申请人龙江县苍龙仓储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广厚乡广厚村(产权证号QZ2015110700、249平方米)、(产权证号QZ2015110705、222.56平方米)、(产权证号QZ2015110704、2758平方米)的3处房产,总价值1549.2822万元人民币的资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请求提供担保,承诺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保险人负责赔偿。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忠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侯成玉所有的在富裕县惠光农机专业合作社的8000000元股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8月14日至2020年8月13日);对被申请人侯成玉所有的(产权证号:齐浮船0415号、0406号)浮船2艘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7年8月14日至2019年8月13日);对被申请人龙江县苍龙仓储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广厚乡广厚村(产权证号:国用(2011)第2581号)51519.8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8月14日至2020年8月13日);对被申请人龙江县苍龙仓储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广厚乡广厚村(产权证号QZ2015110700、249平方米)、(产权证号QZ2015110705、222.56平方米)、(产权证号QZ2015110704、2758平方米)的3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8月14日至2020年8月13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李 强审 判 员  刘宏业代理审判员  叶长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