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3民初767-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叶祖威、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等与汕头市宝亿航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祖威,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市宝亿航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孟策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767-771号原告:叶祖威,男,汉族,1985年7月11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原告: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法定代表人:叶祖威,该公司总经理。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仁东、陈志飞,均为广东君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汕头市宝亿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法定代表人:林秋财。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媛媛、陈聪明,均为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策,男,汉族,1981年9月30日出生,住河北省辛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丽,河北千山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叶祖威、原告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宝亿航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被告孟策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五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叶祖威、原告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被告孟策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祖威、原告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被告孟策的起诉。审 判 长 丁 丽审 判 员 蒋华胜审 判 员 刘 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赖 俊书 记 员 陈永妹梁伊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