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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2民初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顺玲与冯彬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顺玲,冯彬彬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2民初724号原告:王顺玲,女,汉族,1970年8月10日出生,陕西省石泉县人。被告:冯彬彬,男,汉族,1988年8月13日出生,陕西省石泉县人。原告王顺玲与被告冯彬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后,原告王顺玲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以证据暂时收集不齐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因该申请没有��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顺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顺玲负担。审判员  叶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