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2执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秋中、薛春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王秋中,薛春,吴卫东,宿州市瑞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屈家清,王忠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627号申请执行人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王师荣,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秋中,男,1961年1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薛春,女,1960年12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吴卫东,男,1969年6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宿州市瑞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卫东,董事长。被执行人屈家清,男,1958年6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忠尚,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秋中、薛春、吴卫东、宿州市瑞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屈家清、王忠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2016)皖0202民初50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秋中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尚XX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浩 关注公众号“”